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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补偿 按应发工资计算

来源:网络   2015-12-01

    2011年8月,李某被济南某科技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月工资为4500元,扣除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后,实发工资为3405元。今年7月,该公司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李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公司同意按3405元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而李某坚持要按4500元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双方互不相让,李某遂于近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按每月应发工资4500元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18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是税前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以及应当扣除如缺勤扣款等的工资,而实发工资则是应发工资扣除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扣款后的工资。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以未扣社保等费用的、税前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主张。记者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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