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所在的某厨具销售公司为激发员工潜能,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600元,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按超额部分的5%提成,未完成销售任务时,每少1个百分点扣除月工资基数的5%。最近2个月,张某销售业绩远未达标,2个月总共拿到1300元工资,远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张某找公司理论,得到的回答是:当初有合同约定,就得按合同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张某近2个月每月工资750元,显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张某可向人社部门举报,要求其责令公司限期支付,若逾期不付,公司应加付赔偿金。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