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是某公司生产部操作员,2013年5月6日参加公司组织到深圳的员工旅游。在拍照时,时某悬空跳起,左脚先着地后没有站稳向后摔倒,被医院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多发韧带损伤。该公司向当地某区人社局提交了对时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认定其为非工伤。时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作出相关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人社局的决定。时某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时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公司将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职工工作的延续。时某在公司鼓励下参加活动应属工作范畴,因旅游拍照而受伤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
法院一审判决,区人社局撤销作出的工伤认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不服,上诉至中院。近日,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治家